安徽亳州范某某非法销售高仿卷烟案:低价购入假烟被判刑七个月并处罚金
经审理查明,2013年10月底,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在聊天群中结识了一名外人。该男子自称有免税香烟,范某某让他送一些试试。 ,然后这个人给他送了一根玉溪烟。收到烟后,他自己抽了,感觉不错,就叫这个人来买。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从福建省云霄县低价收购“玉溪”、“硬盒中华”等高仿卷烟,然后在亳州市、富阳市和河南省销售。省。销售于项城县等地,销售总额1万元。
2014年4月26日18时许,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“万”的黑色现代轿车在亳州市谯城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(高仿硬中烟)。在路口,亳州烟草专卖局谯城分局执法人员查获“硬盒中华”45.7件,价值1万元。 2014年4月28日17时00分,办案人员在颍泉皖西北商贸城“申通快递点”依法查获福建省云霄县发给被告人范某某的“硬盒中华”高仿卷烟50条富阳市富阳区,货物价值人民币。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。 2014年6月9日,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交出未售出的“软盒苏烟”8支,价值3600元。 《中国柔光箱》1张,价值650元。上述依法查扣的“中华硬盒”卷烟95.7条,以及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交出的未售出的“软盒素烟”、“软盒中华”卷烟,均被认定为假货。注册商标和以次充好。卷烟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:不合格商品还构成侵犯知识产权、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。罪名成立的,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。被告人范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元。此数额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处罚,量刑幅度为两年以下。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,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。按照非法经营罪,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。法院遂以非法经营罪处罚,驳回此案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,扰乱市场秩序,进行非法经营。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,应予处罚。被告人虽于2014年11月24日投案自首,但此前已被监视居住,不能认定为自首。因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