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临湘法院宣判一起销售伪劣卷烟案 涉案金额超50万元 两人获刑
法院查明,2021年6月底,王某欲购买假烟进行销售,以获取利润,故在联系网络香烟销售商购买假烟事宜后,立即租用了胡某的卡车,并承诺支付1万元运费。他们被要求一起开车去广西购买假烟。 2021年7月1日,两人抵达广西后,王某联系烟贩购买假烟; 4日,王某接到可以装货的通知后,两人驾车前往约定地点装货。随后,两人在返程途中被临湘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抓获。现场查获南京(宣和门)卷烟3743条、芙蓉王(硬)卷烟500条、中华(硬)卷烟100条。经鉴定,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、伪劣香烟,市场价格80万元以上。
查明,胡某因运输伪劣卷烟非法获利1000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,冒充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进行销售,货值达到50万元以上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;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,仍提供运输协助,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共犯。两名被告人因非自愿原因购买、运输假烟,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。这是犯罪未遂,根据法律规定,与既遂犯罪相比,可以减轻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王某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胡某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依法从轻处罚。王某、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他们认罪并接受处罚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表示:生产、销售假烟、雪茄烟等烟草特种产品,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以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。尚未销售且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伪劣卷烟、雪茄烟等烟草特产,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,但与未销售商品合计价值的达到15万元以上的,按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(尝试过)。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草特种产品罪,同时构成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、侵犯知识产权罪、非法经营罪的,依法定罪并按照较重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。明知他人有生产、销售假冒产品、假冒注册商标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、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、非法经营行为,并向其提供贷款、资金、账号、提供发票、证明文件、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便利条件、经营场所、设备、运输、仓储、保管、邮寄、代理进出口,或者提供生产技术、卷烟配方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犯。
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。从事烟草销售业务,必须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。为逃避监管,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高仿卷烟,经过伪装后通过快递运输。情节严重的,将触犯刑法。不仅如此,提供生产、营业场所、设备、运输、仓储、保管、邮寄等任何协助的,都可能构成共犯。